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镇环罚决字〔2022〕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镇远福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MA6DRWML6G
地址镇远县羊坪镇龙塘行政村赵家组
法定代表人 杨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大量未经有效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以罐车转运方式排放至镇远县青溪镇大塘行政村十里桥组湘黔铁路旁的两个农田。以上事实有:1.2022年7月28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2022年7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材料原件1份(共2张);3.2022年8月12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2份;4.2022年7月22日镇远县公安局青溪派出所《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主要负责人杨华及员工杨慎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杨慎乾《务工证明》原件1份;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1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镇责改〔2022〕7号)及送达回执原件各1份;11.2022年8月25日《贵州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原件1份;12.2022年8月25日后督察照片原件1份(共3张);13.青溪镇自然资源所提供的《地块采集数据详细信息》原件2份;1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黔东南环镇罚限提通字〔2022〕2号)及送达回执原件各1份;15.养殖场粪污去向登记台账及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台账复印件各1份(共10张);16.土地租用统计表复印件1份(共4张);17.2022年10月25日《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1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镇责改〔2022〕10号)及送达回执原件各1份等证据予以认定。
同时,在调查中发现你(单位)用于还田、还土的液态粪便在常温下采用厌氧发酵的周期为10天左右,违反了《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中“液态粪便常温下采用厌氧发酵处理,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少于30天”相关规定,因此认定你(单位)通过罐车转运方式排放至镇远县青溪镇大塘行政村十里桥组湘黔铁路旁两个农田的养殖粪污未经有效无害化处理。
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黔东南镇环罚先告字〔202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5收到我局送达的黔东南镇环罚先告字〔202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相关规定,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及案审委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将大量未经有效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以罐车转运方式排放至镇远县青溪镇大塘行政村十里桥组湘黔铁路旁的两个农田”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9000.00元(大写:玖仟元整)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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