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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东南环镇责改〔2023〕8号(贵州鑫丰利锰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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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舞阳镇柏杨坪村大窝

法人代表(负责人):关巍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租赁运营管理的“镇远县西秀电冶厂(现为贵州省永鑫电冶有限公司)冶炼废渣洗选技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炉台旁水渣、洗渣车间有废渣、原料仓有硅石、环保设施旁有收尘灰露天堆放,同时收尘灰堆棚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2、检查时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责任人标牌及管理制度未上墙,现场未提供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2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生产区域(如环保设施、收尘灰库、原料仓、冷却循环水池等)进行地面硬化,定期采取清扫及扫水降尘措施,并做好登记台账;2、按照环保相关要求,限期15日内对场区露天堆放的水渣、废渣、原料(硅石)及环保收尘灰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并建立健全固废管理台账;3、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完善危废标识、责任人标牌及管理制度,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危险废物(废机油)进行处置,并如实记录好危废管理台账;4、限期五日内制定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我局。

若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六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符合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由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镇远分局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施后督察。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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